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
专业技术人员津贴补贴补发办法补充说明
来源: 作者:admin 日期:2007年11月28日 10:32 点击次数:

  经校委会研究,对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津贴补贴的补发办法,作出如下补充决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发放的电话费不扣(含两校合并后统一发放部分)。因为当时在发放这笔费用时,已征得了省里有关部门同意。岗位津贴差额部分补齐,绩效奖金按照规范后的新标准补发(具体补发办法及标准见附件1、2)。
  二、原行政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两校合并前未发的电话费不再补发。因为规范前专业技术人员津贴补贴中未有此项内容,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中也没有这一项目。
  特此说明。
附件1: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津贴补贴校补标准和规范标准对照表

项  目
职务
现行标准
2004年标准
2007年标准
合计
岗位
绩效
电话费
合计
岗位
绩效
增资额
合计
岗位
绩效
增资额
原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合并前18个月)
正高
1130
1130
1430
1080
350
350
副高
860
860
1220
910
310
360
中级
740
740
1040
760
280
300
助级
630
630
870
630
240
240
员级
530
530
750
530
220
220
正高
1370
1130
240
1430
1080
350
350
1680
1330
350
200
副高
1040
860
180
1220
910
310
360
1440
1130
310
220
中级
870
740
130
1040
760
280
300
1240
960
280
200
助级
710

 

Copyright© 2007-2020 The Party School of HLJ P.P.C.of The C.P.C. & HLJ province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49号  邮编:150080
     网站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黑ICP备06005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