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多年来,美国社会的种族主义长期存在,因种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社会冲突是美国社会的常态,也使所谓“美式民主”成为世间最大的讽刺。究其根本,美国的种族主义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和法律根源。
种族主义是美国根深蒂固的顽疾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但这个移民国家的形成却与臭名昭著的奴隶贸易密切相关。地理大发现之后,大量的欧洲殖民者来到美洲大陆。获取暴利是欧洲人对美洲进行殖民征服与掠夺的原动力之一。
在北美大陆上,殖民者通过种植烟草、棉花、甘蔗的种植园经济为欧洲工业发展提供原材料,这种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劳动力,而殖民者对印第安人的屠杀、残害使得美洲人口骤减,许多地区甚至成为无人区。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极大地刺激了从非洲掠夺人口的国际奴隶贸易。由此,资本主义与奴隶制度相结合的恶种在北美生根发芽。
在美国引以为傲的《独立宣言》上签字的56名代表中,有一大半是奴隶主。现实中,黑奴和其他契约奴工为美国的经济开发和社会建设付出了血汗,然而,在奴隶制度上建立的美国经济、社会天生就带有严重的种族主义。社会学家把种族主义视为一种特权阶级体系。由经济剥削、政治压迫和精神屈辱而产生的种族歧视与美国的扩张和自我适应如影相随。在资本主义和奴隶制度的双重剥削下,美国种族主义的受害者灾难深重。
种族在美国,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民族或肤色类别区分,还是重要的阶级区分。这种区分在美国不同种族之间制造了在群体地位和群体权利上的系统性差别,突出表现为占据主体地位的欧洲裔白人对国家权力的强力掌控及针对其他所有有色人种的系统性歧视。即便有少数有色人种在社会多个领域获得个人成功,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系统的歧视结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固了它。因为这种个人成功粉饰出该体系的合理性。同样道理,所谓的“模范少数族裔”的说法也是固化和自我认同该歧视体系的表现。种族歧视既是这套种族阶层系统的形成原因,也是这套种族阶层系统的维持机制。
美国学者托马斯·索维尔在其著作《美国种族简史》中指出:“肤色在决定美国人的命运方面,显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的种族主义制度是系统性的,这也是其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关键原因之一。
“渐进式改良”令解放黑奴之路走了148年
在美国240多年的历史中,除了南北战争外,“渐进式改良”是美国解决种族主义问题的最主要手段。美国《独立宣言》的初稿中曾有谴责奴隶贸易的内容,但为团结蓄奴州代表而在正式版本中删掉了相关条款。所以,尽管美国人将《独立宣言》吹捧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但这份宣言却默认了奴隶制的存在。1787年宪法仍然没有废除奴隶制,而且明确规定在选举中黑人按五分之三人口折算,将种族主义写入法律。南北战争期间,最重要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也仅仅解放了南方叛乱各州的奴隶,没有参与叛乱的蓄奴州依然保留了奴隶制。美国联邦层面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黑人奴隶制,赋予黑人自由人以公民权,还要等到1865年、1868年和1870年分别通过宪法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
而即便如此,黑人也只是名义上获得了自由,依然无法摆脱事实上的不平等。废奴运动的代表人物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曾指出:“对黑人来讲,‘解放’就是获得饥饿的自由,获得风吹雨打的自由,获得无片瓦遮顶的自由。”“没有面包果腹的自由,没有土地耕种的自由。”曾经支持奴隶制的州以州立法的形式,事实上削弱或瓦解了联邦法律的适用效果。黑人尽管名义上获得了自由,但又陷入另一种事实上被歧视的境地,即所谓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之下的种族主义。1896年的最高法院判决甚至认定这种种族隔离制度合法,不构成歧视。
直到二战结束后,明确要求打破公共设施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成为当时美国民权运动的主要内容。1963年,马丁·路德·金发表了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明确要求美国废除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在民权运动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三个重要的民权法案。1964年《民权法》取消了公共场所的种族隔离政策,1965年《选举权法》赋予黑人真正的投票权,1968年《民权法》则从法律上给予黑人自由挑选住宅的权利,进一步从法律上摧毁种族隔离制度。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美国的密西西比州议会直到1995年才通过早在1865年制定的宪法第十三修正案,而且州官员忘记将结果送往国家档案馆的程序。这导致该州议会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批准这一修正案。直到2013年,这一纰漏才被发现并弥补。时隔148年之后,该修正案才在美国最后一个蓄奴州生效。换句话说,美国直到2013年,即第一任黑人总统已经执政5年的情况下,才从法律层面全部彻底地废除奴隶制。
这种“渐进式改良”,不但大大拖延了对抗种族主义的斗争,而且使历史积怨越发严重。一方面,种族主义意识形态总是能够找到暂时“安身立命”的庇护所,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塑造甚至强化社会歧视结构;另一方面,在民权思想影响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却不断在现实中遭遇痛苦的挫折,导致每前进一步都非常艰难,甚至因为绝望而越来越充满暴力。这成为美国社会不断陷入种族冲突的根源之一。
立法部门在解决种族问题上长期不作为
从三条宪法修正案到三个民权法案,美国国内立法用了一百年的时间。这种不作为不仅体现在国内民权立法上的拖沓,而且体现在对相关国际法的傲慢与抵制。
1965年,联合国主持制定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美国作为缔约国却做出大量保留。例如,《公约》第四、七条分别禁止煽动种族歧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尤其在讲授、教育、文化及新闻方面以打击导致种族歧视之偏见”,但美国却以所谓“言论自由”为理由作出保留。《公约》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来禁止种族歧视行为,并且明确列举了每个人应该拥有的公民权利。美国却对涉及这些内容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地作出保留。美国政府在作出保留时还提出:“《公约》的规定不可自动执行。”这些保留条款和声明实际上已经把《公约》效力完全瓦解,变成一些对美国来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象征性法条。
为了确保《公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履约监督机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曾多次公开指出,美国诸多保留条款和声明已经违背了《公约》基本原则和目的,而这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因此要求美方撤回或修改相关保留和声明,但美国政府一直不予理睬。出于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原则,美国在批准其他重要的国际法时也如法炮制,包括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出大量被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定为与国际法和该公约宗旨不符的保留和声明。美国国会批准国际法时在涉及民权问题上作出不恰当的保留,联邦政府不承担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义务,这些都表露出令人难以置信的蛮横霸道,长期助长了美国国内种族主义分子的嚣张气焰。
美国的种族主义制度深植于历史、政治、法律中,甚至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这使马丁·路德·金的“美国梦”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依然无法实现。这是美国的耻辱,也是美国带给全人类的耻辱。
[作者:梁亚滨,系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