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推进校(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加强校(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制度化监督和常态化管理,按照校委要求,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面预防廉政风险的基础上,侧重廉政风险较高的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
第三条 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校委对校(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强化校(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纪检监察室要行使专项监督职责,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廉政风险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依据《廉政风险防控排查登记表》中所列出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一)履行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情况。一是处室负责人作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有效体现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情况;二是坚持廉政教育经常抓,强化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学习教育情况;三是结合部门实际,强化制度约束,针对岗位职责制定相应行为规范或管理办法情况。
(二)履行岗位责任和权力运行情况。一是根据岗位责任和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情况;二是落实责任岗、责任人,实行权责一致,切实履行公务行为的情况;三是规范权力运行,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中,实行预警和防范措施情况。
(三)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情况。一是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求,细化落实制度措施、绘制重点岗位工作流程图,实现制度化监管的情况;二是强化对重点岗位、关键人员的日常监管,形成较为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的情况;三是全面履行日常监督责任,坚持常态化的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通过动态考核、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年终评估等方式强化对各处室,特别是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人员落实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一)校(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全校(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专项汇报,组织、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各处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向校(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校委指示及时作出相应处置意见。
(三)各处室要积极配合校(院)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处室负责人年初要与校委签订《责任承诺书》,并郑重作出承诺,年终,要对履责情况作出总结。
(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将作为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处室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并作为处室和领导干部奖励、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党纪党规要求,对于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由于履职不力引发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将被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校(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直接或委托约谈相关责任人,开展诫勉谈话,并由纪检监察室记录备案;情节较重的,要直接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2017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