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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来源: 作者:纪检监察室 日期:2016年12月30日 09:37 点击次数:

按照中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执纪用权“四个不准”的基本规则和黑龙江省纪委印发《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校(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此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纪检监察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审查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等七项纪律。

一、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章、党规,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让忠诚、干净、担当成为内心的遵从和行为自觉。

二、践行宗旨,秉公执纪。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坚决与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严守纪律、严格程序。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严格按党纪党规审查程序办事,规范监督执纪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和制度约束,防止出现“灯下黑”。

四、勤学敏行、开拓创新。履职尽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努力钻研纪检监察业务,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学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克己奉公、崇廉拒腐。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六大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严于律己,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六、品行端正、情趣健康。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生活情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厉行节约,艰苦朴素,努力成为品行端正、情趣健康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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