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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校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纪检监察室 日期:2016年06月15日 15:3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校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深入推进校(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以及省直工委《关于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委对校(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更是执行者和推动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校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校(院)发展和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真正担负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纪委承担着校(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要积极协助校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第三条 落实“两个责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完善考核机制为推动,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构建责任明晰、责权一致的责任分解体系,运行顺畅、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公开公正、切合实际的责任考核机制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二章 校委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校委主体责任主要包括校委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校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校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

第五条 校委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校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校(院)工作的总体布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强化监督考核。每年年底主动向上级党委、纪委汇报校(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完善工作机制。成立校(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党支部,把监督责任落实到纪检部门,层层传导压力,责任到人,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高效协同开展工作。

(三)严明党的纪律。认真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强化纪律约束,增强看齐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四)选好用好干部。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加大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坚决杜绝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抓好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化“三严三实”教育效果,彻底遏制住“四风”问题。坚持“三个从严”,促进“三风建设”,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性机制和常态化监管。

(六)深化源头治理。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强化制度对权力的制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校委班子议事规则,坚持重大事项必须由校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强化公开透明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七)领导和支持纪检工作。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指示。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落实纪检监督责任,完善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六条 校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校委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在校(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设计、安排部署、检查指导、监督纠错等方面负有责任。要亲自担任校(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好校委中心组的专题学习。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部署要求,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推动相关任务的落实。

(二)重要工作亲力亲为。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经常听取同级纪委的工作汇报。对重要工作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落实。每年要亲自带队对校(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促进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每半年听取一次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每年与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强化教育管理。每年开学初,组织开展一次全校性的党员集体谈话。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运用好“四种形态”开展工作,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提醒和警示谈话。组织班子成员与省纪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组织各处室负责人与校委签订《反腐倡廉建设岗位责任书》,促进“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

(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以上率下,作出表率。主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时完成上级纪委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校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承担以下责任:

(一)担起分管责任。按照校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担负起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立项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分管处室,督促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每半年向校委汇报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完善健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转变工作作风。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的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亲自过问、亲自处理。定期听取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汇报,定期对分管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分管处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

(三)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廉洁自律,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自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及时向校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的分主体责任。落实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是落实校委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要切实把责任压下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对全体党员、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

第三章 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 纪委要按照《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明确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十条 纪委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校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校(院)实际,向校委提出校(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校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处室,并加强对各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按照《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严格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源头治理,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三)发挥党内监督作用。提示督促校委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检查各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发现问题、纠错治理、跟踪落实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和方式。运用好纪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四)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的问题;严肃查处“四风”问题。强化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校风校规校纪的治理整顿,促进作风建设的常态化、长效性发展。

(五)强化机制制度创新。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规定,特别是要强化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健全制度体系及配套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纪律支撑。

(六)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能力素质,廉洁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章 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健全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确责、履责、问责为主线,构建出适合校(院)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实行签状明责制度。每年年初,校委要与各处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责要求、问责办法,作为对各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考核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校委及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要向校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其他校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要向校委报告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述廉述责制度。校委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校委会上述廉述责,校委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纪委述廉述责,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校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一次,其他校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要与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向校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开展廉政谈话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警示约谈制度。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干部,校委或纪委要负责约谈,听取其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作出警示提醒。

第十七条 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每年,校委主要负责人要带队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检查考核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各处室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校委和纪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校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追究责任,要严格按照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由纪委按照相关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机关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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