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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字劳动的新特点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徐浩然 黄英 日期:2024年08月09日 10:34 点击次数:
  平台是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场景之一,平台突破了传统集市的时空限制、行业界隔,更加强调服务,任何平台参与者都能在满足客户需求方面高效协同。其中,平台劳动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劳动形态通过高效、精准的服务需求匹配和智能化的劳动过程管理,成为数字时代灵活就业趋势。从权益保障的视角看,爱护平台劳动者与优化平台劳动过程,关系到网络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以及数字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平台劳动所出现的若干新特点,需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平台劳动强度出现新趋向。由于数字技术对平台劳动的渗透性不断增强,使得平台劳动者以更显性的方式持续存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劳动者的重复性、高强度工作。在平台劳动过程中,像外卖配送员以及网约车司机必须进行重复性、高强度的简单劳动,这些工作通常需要长时间的驾驶或骑行,以及接单、送货等频繁的程序操作,并且平台劳动者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而不得不接受更多的派单任务。第二方面,平台作为“数字基础设施”,使劳动者本身与各种商业场景建立链接关系,像一些网络平台主播通过语言、个性、才艺同观众形成共鸣,激发观众对他们进行情感回馈。在平台劳动过程中,通过算法驱动的绩效考核机制倒逼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这种“效率竞赛”往往以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代价,并且加剧了劳动者之间的内部竞争。
  参与平台服务的直接劳动形式简单化。平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劳动形式的多样化和劳动过程的简化。劳动者入行门槛很低,一般通过简单的注册、接单便可开始工作,无需复杂的培训或繁琐的资格认证。例如基于实体服务平台的劳动者只需要借助数字工具便可以获得劳动机会,依规履约、接受劳动监管,最终取得劳动报酬;基于内容生产的短视频创作者通过发布视频内容吸引观众,获得广告收入或粉丝打赏,基于才艺互动的情感主播通过“秀”来制作休闲娱乐内容,通过与消费者互动、猜想来迎合消费者的情感需求以此获得粉丝打赏。这些直接劳动形式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推动了“参与即生产”的工作模式,大量数据由此产生并进一步优化平台算法。数字平台给予高技能劳动者和低技能劳动者同样的准入门槛,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灵活就业方式成为就业的“蓄水池”和“缓冲器”。但是,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低技能的劳动者更容易被替代,增加了职业流动性。此外,劳动过程的高度标准化也使得劳动者的创造性与自主性受到了限制。
  平台劳动对象与劳动成果的非物质化。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对象大部分为数据、信息、知识等。例如在内容生产领域,UP主和短视频创作者根据用户的兴趣和需求,创作符合其口味的视频内容;在情感体验领域,秀场主播、虚拟恋人等根据用户的情感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情感陪伴和慰藉。其劳动成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物质产品,而更多地体现在精神层面或虚拟环境中。例如,在服务领域,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所提供的“服务”本身也是一种非物质化的劳动成果;在情感体验领域,虚拟恋人等提供的情感关照更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劳动成果。一些学者认为平台劳动提供的是可以购买的“服务”,这种服务首先具有使用价值,能产生一系列效用上的功能,但这些劳动并不生产作为“实体”的物,而只是一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数字时代经济运行的关键生产要素是数据,生产的外延在扩大,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在增强,服务活动过程是能够生产数据的。
  平台劳动的时间碎片化与空间流动化。高度发达的互联网、物联网以及物流实现了人与物、生产与消费的准确对接。人们需求的弹性决定了满足需求的方式和劳动的灵活性。从时间维度来看,随着数字技术和社交网络的普及,人们可以在任意时刻通过数字媒介进行工作,这种工作形式能够增强工作的自主性、灵活性,但也模糊了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的界限,导致了劳动时间的潜在延长,甚至使劳动者陷入一种无间断的工作状态,即所谓的“无眠”模式。此外,平台劳动的兴起加剧了时间的碎片化,使得个体能够在同一时间段内并行处理多项任务,从而打破了传统劳动所固有的连续性特征。这种变化不仅体现了工作模式的创新,也对劳动效率、工作与生活平衡等方面提出了新挑战。从空间维度来看,劳动场所兼具虚拟性与流动性两大特性。其虚拟性体现在劳动者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支持,能够在任何地理位置进行工作,从而突破了传统劳动对固定空间的依赖;而流动性则体现在,基于实体服务的平台劳动,如滴滴司机、外卖骑手、家政服务等,劳动者需根据工作需求前往不同地点,持续适应并调整工作环境。在工作任务碎片化和专业领域细分化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零工工作,这给平台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选择。然而,平台劳动过程中时间空间维度的变化也带来了工作时间不确定、工作节奏不规律等问题,导致劳动者难以获得稳定的收入和生活保障。
  平台经济用工模式的弹性化。平台经济的就业模式在本质上区别于基于雇佣制度的传统就业模式。为优化成本结构、规避用人风险,多数平台企业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等非正式用工方式为主。随着用工模式由传统的“公司+雇员”结构向“平台+个人”的新模式转变,平台劳动者通常被归类为“自雇者”或“独立合同工”,而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雇员。因此,在强调劳动者“就(创)业自主”的市场环境下,原本与雇员身份紧密相关的各种法定劳动权益保障,如最低工资标准、就业安全保障、养老保险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悬空”。此外,由于目前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现有的劳动法在很多情境中不能完全适用,因此平台就业模式中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的问题,造成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权责不明和劳动关系的不稳定,进而导致一部分平台工人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例如在网约车和快递行业中,许多从业人员并没有与平台或外包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像外卖骑手由于工作时间不确定,反而培养了送餐员的“平台黏性”,他们的身体和劳作都被嵌入极不稳定的数字互联和算法分配中,进一步加剧了他们自身工作生活状态的不稳定性。
  平台经济崛起催生了众创、外包、零工等新型商业模式,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数字技术在推动经济提质增效的同时,也对就业结构、就业质量及劳动者的劳动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高速增长,一系列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如平台对劳动过程控制力度的增强、劳动定额的不合理性、数据隐私泄露风险的增加,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平台组织及社会各界等多元主体共同努力,以加强平台经济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深化对平台运营的审查与监管,推动平台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和平台劳动者的自组织机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措施,在确保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更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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